www.1ci.net.cn 2007-12-25 17: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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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即将正式施行的 《劳动合同法》备受关注。昨天,本报邀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与监察处副处长文心、劳动争议仲裁处副处长徐春、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刘洪群,以及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苏州分所副主任律师冯建伟、谢厚学律师做客96466政法热线,权威解答广大读者的问题。昨天下午2点30分热线开通后,来电咨询的市民就接连不断,为此次咨询活动专门开通的5条热线均是电话爆满。在这里我们选择反映较集中、疑问较多的热点进行答疑回放——
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某职工:公司于2003年改制,身份置换后合同续签过好几次,自己改制前后的工龄相加超过10年,是否符合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
文心:根据《劳动合同法》,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自《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即自2008年1月1日以后开始计算。双方已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合同,且劳动者没有相关条款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次,劳动者在改制企业中连续工作的年限,应当从企业改制以后计算,而不是将改制前后工龄相加。该职工在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尚不满10年,不符合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改制后续签的次数,不能算作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两次固定期限。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同时也提醒劳动者,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等于劳动合同终身制,劳动者如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及第40条第1、2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即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合同自然终止单位该不该补偿
市民王女士:自己1999年参加工作,和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明年上半年就将期满。问合同是不是到期终止?自己能拿多少经济补偿?
文心:《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自然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由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有关规定,合同自然终止后,依据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如职工所在单位是国有集体企业,劳动合同终止后,按规定,2001年10月19日前的工作年限,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2001年到2007年12月31日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但明年1月1日至合同终止日应当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分段计算、合并计发。
如职工所在单位为外商投资企业,依据《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治理办法》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到 2002年 5月 12日。2002年5月12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但明年1月1日至合同终止日应当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分段计算、合并计发。
公司宣告破产职工该补偿多少
市民王先生:自己与所在单位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单位一旦破产,自己的补偿金该怎么算呢?
刘洪群:如劳动者所在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双方订立的合同即终止。经济补偿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职工月工资高于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单位不依法签合同应承担哪些责任
市民顾先生:自己在单位工作了6个月,现在还没有签劳动合同,明年单位继续不签合同怎么办?
文心:根据《劳动合同法》,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向其每月支付2倍工资。如单位继续不签合同,劳动者可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举报,要求支付2倍工资。
单位不缴社保费职工可否解除合同
市民孙先生:在企业工作满5年,单位也没有缴社保,自己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文心:劳动者依法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期满后合同可以解除。但30天内劳动者应提供正常劳动。《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合同的几种情形: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等。孙先生可随时要求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规章制度并非企业说了算
市民丁先生:自己供职于一家私营企业,因现有考核机制不利于凝聚人心,于是向老板建议改一改。修改方案起草后,老板看了觉得不错。没几天,厂里就下发了新的绩效考核办法。老板还说,规章制度公司说了算,职工遵守就行了。
徐春:单位规章制度职工当然得执行,如有违规,单位当然可照章处罚。但是,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必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程序合法,二是实体内容不得与现行法律相违反。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及劳动定额治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如工会或职工认为不适当,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完善。同时,用人单位应将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离职后能否追溯原单位责任
市民黄女士:在原单位超时加班,却拿不到加班工资。解除合同时,单位不按规定支付补偿金。自己离职已有一段时间,是否可以追溯原单位的法律责任,争取相应赔偿?
徐春:劳动者需关注两个问题:一是时效。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在60天内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无法定时效中止要件,超过时效再申请仲裁的,将丧失胜诉权,实体权利难受法律保护;二是证据。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动者要注重收集相关证据。考虑到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怎样才算合法有效
唐先生询问:我是一家物业公司的治理人员,看到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制订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如何才是合法有效的?
谢厚学:《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规章制度的制订问题进行了规定。该条通过严格规章制度制订的程序等,来保护职工的权益。其主要内容,一是“公示和告知”:用人单位必须将规章制度向劳动者告知,否则对劳动者不发生效力;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和其他重大事项的规章制度必须公示。二是“平等协商”:制订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治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不合法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不知悉的规章制度,在仲裁或诉讼中不能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因此,对用人单位来说,新的规章制度的制订要履行民主程序,并保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的书面证据,履行公示程序;同时要对原有的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进行修订或删除。
员工患病工资怎算不适合现工作咋办
常先生询问:我是一家电子公司的人事部经理,我们公司有一名王姓员工在公司工作3年,今年8月份的一次体检中,他被查出患有肾病,并入院进行治疗,治疗期为3个月。住院期间,他的妻子每个月从公司领取650元病假工资。现在这名职工已出院了,他认为病假工资比最低工资标准还低,要求公司支付所拖欠的工资,请问: (1)他的要求是否合理? (2)假如他的身体不再适合现在的工作,公司应如何办理?
冯建伟:(1)劳动者享受最低工资保障的前提,是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否则不能享受相应的保障。王某作为劳动者,因病治疗期间,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的劳动,而病假本身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依法享受的假期,因此,王某在生病治疗期间不能享受最低工资保障。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里应当注重的是,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同时还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